作为深圳知名模具制造企业之一,易拓迈克公司长期大规模使用盗版NX™软件,给权利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多次尝试解决侵权问题未果的情况下,西门子PLM软件公司于2010年11月19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侵害NX™软件的著作权提起诉讼。2010年12月15日,深圳中院根据西门子PLM软件公司的申请,对易拓迈克公司采取了诉讼证据保全措施。在此过程中,发现易拓迈克公司设计部门的多台电脑中安装有盗版NX4与NX6软件(此前曾称作UG或Unigraphics)。
2011年10月27日,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原告西门子PLM软件公司对涉案的NX4与NX6软件享有著作权,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西门子PLM软件公司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受中国法律保护。法院指出,被告易拓迈克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以经营为目的复制使用原告软件,侵犯了原告软件著作权。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案共计116万元。
本案的主办律师认为,本案充分保护了权利人的利益,较之以往判例是一种突破。考虑到目前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50万元不能充分挽回著作权人的损失,法院判定被告需单独赔偿原告高于此赔偿额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