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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反盗版剑指企业用户


时间:2012/11/4 18:44:16  来源:原创  作者:

从电脑销售商到用户,从源头到终端,微软公司在中国市场的反盗版绳索越勒越紧,将反盗版诉讼延伸到企业。省城合肥一家企业率先“中枪”,就是因为在办公电脑里安装了盗版的微软Office软件。10月23日上午,省高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微软公司与安徽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法院网图文直播了这起涉外知识产权案的庭审过程。

  微软盯上企业用户

  成立于1993年9月22日的微软公司,系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其依法享有Microsoft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今年2月,微软公司发现安徽皖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某公司)发布在网上的招聘广告,要求应聘人员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经查该公司未曾正式采购Office软件。微软公司认定皖某公司在相关计算机上擅自复制、安装、商业使用了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皖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90万元。

  诉讼过程中,微软公司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了证据保全申请。

  皖某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色谱、光谱、质谱类及医用分析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2012年3月29日,合肥中院法官对被告住所地和其它办公地点与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它设施设备上被控非法复制、安装及使用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及该等计算机软件的相关信息等证据进行证据保全。经清点,皖某公司共有130台台式计算机。随机抽查的4台计算机里,均安装有Microsoft Office涉案软件。

  被告皖某公司在法庭上抗辩,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涉及的130台电脑,其中有99台与被告之间无关联,系案外人所有和使用。他们在购买时,供货商就已在计算机中复制、安装了Office 2003专业版等涉案软件。

  一审判决赔偿17万

  合肥中院认为,被告称其在购买的计算机中已预装了涉案软件,但迄今未能提出证据予以证实。购货合同也未提供原件,亦未提供付款凭证和增值税发票,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商业经营开发活动,在诉讼中一直不能提供其复制并使用涉案软件已经合法授权或许可的确凿证据,故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皖某公司在网络招聘企业培训、文化主管时明确要求受聘人员须熟练使用Office办公软件。

  法院认为,无论被告出于商业目的使用Office系列软件来自何处,必须经著作权人即微软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否则即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所享有的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皖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于微软公司无证据证明被告皖某公司持有侵权软件复印件的载体,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著作权法》第49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法院对被告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仅对130台台式电脑中的其中4台进行随机抽查:第1台计算机装有Microsoft Of?fice2003年中文专业版软件,Microsoft Of?fice Life Edition 2003年中文专业版软件;第2台计算机装有Microsoft Of?fice2003年中文专业版软件;第3台计算机装有Microsoft Office2007年中文专业增强版软件;第4台计算机装有MicrosoftOffice2003年中文专业版软件。原告主张计算赔偿金时应根据被告非法复制、安装的微软软件的数量及合理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总额为依据计算实际损失。但由于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确定,故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主观过错及软件的市场销售价格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额。合肥中院一审判决:皖某公司立即停止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皖某公司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17.1万元;驳回微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微软要求高额赔偿惩罚盗版

  微软公司与皖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法庭上,来自上海的微软公司委托代理人和皖某公司的律师展开了激辩。

  微软公司上诉请求安徽高院依法改判皖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7.1万元,其中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7.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提出了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目前在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应秉持赔偿损失及惩罚威慑兼顾的原则,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17.1万元(还包括了维权成本)明显过低,根本不足以赔偿微软公司的实际损失,更未对皖某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起到足够的惩罚和威慑效果。综合考虑被侵权软件的市场价值、皖某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因素,本案中皖某公司的赔偿金额应不低于80万元。微软公司主张的律师费7万元是合理的维权成本,应全部予以支持。

  皖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答辩说,皖某办公场所只有电脑31台,合肥市中级法院证据保全过程中涉及的130台电脑,其中有99台与其无关联;假设被控侵权成立,一审法院以一概全来认定侵权事实据此判决皖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7.1万元,与事实相悖。皖某公司没有擅自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Microsoft Office系列计算机软件,没有侵犯被微软享有的著作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微软公司诉请经济损失达9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微软公司起诉及其诉讼请求。

  被告叫屈拒绝调解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理由以及答辩意见,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皖某公司是否存在擅自复制、安装、使用涉案Microsoft office(微软办公)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行为;2.涉案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均为皖某公司所实施;3.如皖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判决确定的损失赔偿数额以及合理支出是否适当。”审判长余听波宣布。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均没有异议。

  为查明案件事实,合议庭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有关问题。

  ……

  法官问皖某公司:你公司研发中心是否在皖某大厦的五楼?

  皖某公司:在四楼。

  法官:那么为何一审法院证据保全时,皖某大厦五楼的电脑贴有皖某公司企业名称的设备标识牌,请作出合理解释?

  皖某公司:不是企业名称,那是大楼的标识。

  法官:微软公司对皖某公司的回答是否有异议?

  微软:有异议,不仅是五楼的电脑,三楼、四楼的电脑上都有皖某公司的标识。

  法官:对于微软公司所指控的130台电脑,你公司认为只有31台电脑属于你公司所有,其中19台随机预装了Linux系统,还有12台是随机预装了XP系统,对此事实,是否有证据支持?

  皖某公司:有合同表明是预装的。

  法官:微软公司对皖某公司的回答有无异议?

  微软:有异议。

  法官:你公司认为只有一台电脑随机预装了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软件,与一审法院证据保全时皖某大厦4楼的两台电脑均安装有微软Office 2003专业版软件的情况不一致,对此,你公司有何解释?

  皖某公司:一审法院保全笔录中表明抽查了4台电脑,其中一台没有载明是Office。

  法官:微软公司,你公司主张80万元的经济损失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微软:根据相关类型案件的审判指导意见综合各种因素确定的。

  皖某公司:我们认为其损失计算没有合法依据。

  ……

  法庭结束后,进入辩论阶段。双方代理人都慷慨激昂,毫不相让。

  微软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是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被告就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其上诉事实及理由均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根本无法成立,依法应全部驳回。

  在赔偿金额方面,原告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17.1万元过低,不足以赔偿原告的实际损失及维权成本,更未对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起到足够的惩罚和威慑效果。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至少人民币80万元。原告主张的律师费7万元是合理的维权成本,是必要的、合理的,应全额由被告承担。

  皖某公司坚持认为,皖某没有侵犯微软享有的著作权,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确认皖某公司不构成侵权。庭审结束前,法官分别询问了双方是否接受法庭的调解,双方均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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