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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详细解释


时间:2012-3-5 21:27:19  来源:原创  作者:

“避风港”难避风,韩寒等作家诉百度侵犯著作权

  码字是很多人抒发情感的一种方式,码字有人读,并被认可,从而获得共鸣是多数码字者的共同心愿,否则,码字者就钻在屋子里偷偷写日记了。在这种多数人共同心愿的推动下,网络文学悄然浮现,其不仅是作者表达、倾诉情感,实现自我价值的一个便捷途径,也是读者朋友学习、完善自我,寻求精神依托的一个好机会,可谓双方共赢。

  利弊总像孪生兄弟,滋生在同一张温床上。通过便捷方式被人认可的文字,也会通过便捷方式被人侵权,网络给付出者功成名就的机会,也给侵权者不劳而获的机遇。韩寒等知名作家状告百度侵犯著作权的“新闻”便是在这样的环境下拉开的序幕。

  原告韩寒等作家(以下简称原告)认为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和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作为专业的文档分享平台,在明知文学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原告的情况下,对网友上传的作品是否取得合法授权不加以审查,而直接对上传作品进行编辑加工,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下载和阅读,以此来增加用户量和广告投放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作品应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方却认为,文库只是一种资料分享模式,所有的文稿、档案等资料均来自网友上传,而百度本身并不上传侵权的书籍和作品,因此其并未侵害他人权益。

  百度的辩驳表面上看似有理,但是翻查我国所有法律、法规及参加的条约细细梳理便会发现,此辩驳实难立足。理由如下:

  一、著作权领域中有个“避风港”概念,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二、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此条例规定同著作权领域中的“避风港”概念内容相通。

  三、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等国际法律公约,未经著作人许可,提供网络平台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无论是网络平台提供者还是上传者,都涉嫌侵权。

  因此,确定被告是否购成侵权的关键有二:1、被告是否属于“避风港概念中的主体”;2、如果其主体概念符合,确定其是否“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如果其被确定主体符合,但不知或不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被告“百度文库”对作者或是网友上传的各作品实施了分类等编辑加工行为,因而它承担了内容提供商的角色,需要对内容产品负法律责任。并且,百度文库页面上发布广告,百度文库并不是一个"文档分享平台",而是商业经营平台。其提供他人上传、阅读、下载时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仅如此,原告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多次致电被告,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采取措施防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但截止到立案之日,被告文库中仍存在着大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文档。综上,被告在主体适格的情形下,“明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却未实施其应尽的删除等义务,其行为当然侵害了原告的权利。

  改编一句名人名言:21世纪什么最难得?原创最难得!所以,将保护原创,禁止侵权是每个公民为人类文明顺利发展与进步应尽的义务。

  之六:“潜侵权”随处可见,音著协诉某超市背景音乐侵权获支持

  “潜客户”,“潜意识”,这些在未明确成为实质性内容却极有可能发生或存在的人或事被我们用“潜”字做前辍,“潜侵权”这个词的由来便堂而皇之的产生了。这里我必须要先做声明澄清,“潜侵权”这个词产生于与同事的一次开会讨论中。介于隐私权,对于参会同事的名字,此处省略,但是我明确表示这个词我不是原创,以此免去我潜侵害此等同事的权利而被告上法庭的麻烦。

  之所以对此事如此小心谨慎,是因为在宁波发生的一起诉讼案件:一家超市连锁店(以下简称某超市)因在商场内擅自将歌曲《恰似你的温柔》作为背景音乐公开播放,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某超市立即停止公开播放该音乐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相关费用。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超市立即停止在公共场所播放《恰似你的温柔》乐曲,并且赔偿音著协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共计7500元。

  这个案件说来好像让人有些难以接受,也许有人会问,如果这些卡带或是碟片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得到的正版产品,播放也会存在侵权问题吗?笔者认为即使如此,侵权行为亦会存在。

  因为录音制品是凝聚着原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三方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其中包含着多重著作权。著作权法中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和表演者权利有着专门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使用录音制品,不但要经过许可,还要支付录音制品制作者、表演者及原作者报酬。幸运的是,著作权法中对使用者提供“免费使用”的机会,其前提条件是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标准首要看有关使用行为的目的,是否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即如果并非商业目的,并且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围,使用者可以在此“合理使用”范围内享受免费午餐,否则未经许可将构成侵权。

  本案虽然最终以调解结案,但是从结果看,很明显,某超市并未被认为对《恰似你的温柔》“合理使用”。本案审理法官认为:某超市在其经营场所播放背影音乐,表面上看是非商业目的的使用,但是音乐营造的氛围可以增强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愉悦感,从而对商家的销售起到促进的作用,所以播放背景音乐是一种间接获利的商业行为。

  本案的结果可能触动了很多人的神经,仔细想想,商场、餐厅、咖啡、酒吧,随意行走在或安静或繁华的街头巷尾,耳边无处不充斥着各种音乐或声音。这些声音大多来自于卡带,光盘或是其它录音制品,这么随处可见的一种行为,竟然就那么不经意的侵犯着某些人的著作权。也许你的某次年终大会随意即兴表演便侵犯了某个人的著作权,或是某人不经意的说学逗唱便剽窃了你那不可多得的原创艺术,在这个精神世界极度膨胀,信息传送如此飞速的年代,时时都有创新,一句话,一个动作,一句感叹都将会在网络上掀起几层浪,而我们的这些原创话语,原创动作,原创感叹却未经许可的被人任意转载着,我们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在潜侵权与被潜侵权着。仔细想想:今天你被潜侵权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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