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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详细解释


时间:2012-3-5 21:27:19  来源:原创  作者:

三大唱片公司与百度和解,促进版权与网络产业和谐发展

  包括环球唱片公司、华纳唱片公司和索尼音乐娱乐公司在内的三大唱片公司以百度公司通过MP3栏目中通过搜索框、榜单等模式,提供了链接以及相应的在线试听和下载服务等方式侵权使用其享有录音制作权的128首歌曲,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635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设置搜索框供网络用户输入关键词搜索歌曲的行为以及设置榜单等模式,均不能证明百度公司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录音制品侵权为由,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驳回三大唱片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中,法院在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的配合下,使双方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此外,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百度公司支付版税,三大唱片公司将授权百度公司上传其全部完整歌曲目录及即将推出的新歌曲目录;网络用户可以直接从百度网站免费在线播放及下载相关歌曲。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一审法院的判决也不无道理。百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是为用户提供了搜索音乐的工具和平台,而所有音乐作品的链接,都是在其网站之外的。根据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采用的世界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即: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该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近年来,“避风港原则”导致网络盗版大肆泛滥,严重侵害了相关著作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对传统版权产业造成了巨大伤害。

  二审法院的成功调解,尊乎法律,而又更加合乎情理,使得百度公司与三大唱片公司多年以来的版权纷争得以彻底化解,亿万网民从此可以在百度网站获得大量正版歌曲。更重要的是,这也为包括音乐、文字、影视在内的传统版权产业与新兴的网络产业之间的矛盾,提供了一种根本的解决方案和途径。

  之四:法院确认《见与不见》作者,作者维权要从证据做起

  《见与不见》因为冯小刚导演的电影《非诚勿扰2》而红遍大江南北,一直被认为是六世达赖仓央嘉措的情诗。而在 2011年10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认定广东女子谈笑靖为这首诗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

  谈笑靖主张自己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同时提供了邮件和博客两个证据,证明该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法院据此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就是谈笑靖。

  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杨立新教授的观点,此案的重大意义在于“张扬了作者的著作权”。他认为,如今几乎所有的网站都在侵害著作权,盗版图书、盗版影碟、盗版软件横行于世,很少能够受到侵权责任法的制裁。一些案件起诉到法院,法官对被侵权人层层拷问,侵权人乐享其成,其结果是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保护。如果所有作权侵权案件都能够做到本案判决的那样,中国的著作权保护绝不是今天这个样子。

  然而,著作权之所以如此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是有其原因的。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的著作权适用国际通行的“自动取得原则”,也就是说,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权。但也正是因为“自动取得”,而对于作品的登记,也是采取“自愿登记制度”,因此作者往往会在遭受侵权时,无法有效证明自己的创作时间和内容,使得维权无法成功。本案中,多亏了作者保存在之前与《读者》交涉的电子邮件数据资料,才使得维权成功;否则,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无法认定作品的作者,维权成功也就无从谈起。本案的发生,使得我们作为作者来说,应该认真考虑如何才能够有效保存证据以证明自己是其作品的作者,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作品的使用者来说,更应该引起警惕,加强使用作品时权利审查的注意义务,否则,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珠海出版社因过失在《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一书中使用了含标点总共才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的《见与不见》一首诗,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导致法院判决其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对其也是不小的一笔损失。而电影《非诚勿扰2》使用《见与不见》一诗时,也未取得作者的合法授权,如果作者对其提起诉讼,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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