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天动地》维权成功,韩国公司获赔300万
本案原告韩国EST软件公司是是网络游戏《惊天动地》(《CABAL ONLINE》)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被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是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运营商。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运营游戏的期限为自进行游戏商业运营之日起2年。假如被告自商业运营之日起第1年内的游戏运营销售毛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那么许可期限应当顺延一年。但是2年后,该游戏的毛收入并未超过2亿元,原告要求终止协议,被告没有理会,继续运营游戏,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原告对于游戏的控制,拒绝原告登录被告控制的服务器。
本案中双方对于该游戏的毛收入没有超过2亿元人民币没有异议,焦点在于没有达到该毛收入的原因是什么。被告认为原因在于原告没能有效制止私服外挂的泛滥,原告否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原告采取的措施符合行业要求。因此被告败诉。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范围,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即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无论该作品创作于哪个国家,即韩国公司在自己国内创造出来的计算机软件也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网络游戏也是一种计算机软件,所以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所以,从法律上来讲,《惊天动地》的著作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现在网络游戏的市场很大,许多企业都想抓住这个市场。但现实的情况是国内企业或者创新能力不足或者根本不愿把精力放在创新上,在当今的网络游戏中市场占有率最大的还是美国、韩国、日本等国公司开发的游戏。国内公司往往采取与国外公司合作的方式来运营网络游戏,赚取利润。但这种模式也引发了一些纠纷,比如比较著名的同样发生在中韩两国企业之间的《传奇》网络游戏案件。这类案件既有如本案一样违反合同约定引起的侵权案件,也有的是国外企业认为国内企业自主开发的网络游戏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引起的纠纷。
本案的意义在告知从事网络游戏行业的企业们,如果自己没有网络游戏的著作权,无论运行的好坏,最终网络游戏还是要归还到著作权人手里。国内企业应该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创造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游戏作品。对于只想做他人网络游戏的代理商们,应该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合理评估自己代理的网络游戏的市场价值,细化合同条款,避免出现对自己不利的规定,并且要接受最终把网络游戏还给对方的结果,诚信经营。 |